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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4年10月14日 上午8:18
政策动向
661
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负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并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办法将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其中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为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且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
谁投资、谁备案
”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上网模式可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10-81929501(传真),xinny@nea.gov.cn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9日
标签:
光伏电站开发
,
分布式
,
备案管理
,
建设管理
,
总装机容量
,
电网接入
,
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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