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强调当年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明确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强调当年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明确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强调当年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2021年底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第二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按此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 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
  • 通知强调,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
  •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通知及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强调当年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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