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户用光伏购售电合同,你认真看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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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用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

乙方:***。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发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  发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乙方发电与用电项目位于同一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乡村居民。

(2)用电分类:居民生活用电。

3.合同约定容量为1千瓦,该容量为乙方最大用电容量。

 

第二条  供电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380V交流50Hz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乙方供电:

(1)110kV清源变电站10kV南社线东范庄2台区。

2.因电网意外断电影响安全生产的,乙方应自行采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乙方若有保安负荷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3.分布式光伏发电电源不能作为乙方的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110kV清源变电站10kV南社线东范庄2台区主干线14#杆低压电网T接点用户侧1米处

甲乙双方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甲乙双方设施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网侧产权属甲方,分界点用户侧产权属乙方。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光伏发电

1.乙方拥有、管理、运行和维护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光伏项目。

2.发电量消纳模式选择 全额上网

3.乙方光伏项目共有1个并网点与其内部电网连接。其中:

并网点1:并网电压等级为 0.38 千伏。通过导线接至乙方 0.38 千伏母线并网,并网容量为*** kW。

第五条  电能计量

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采用全额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的,以产权分界点计量装置的抄录示数为依据分别计算上、下网电量。

(1)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光伏发电出口处,记录数据作为乙方发电量的计量依据。

(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乙方/的计量依据。

(3)计量点3: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乙方/的计量依据。 

2.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计量点名称

计量点位置

计量点类型

设备名称

精  度

倍  率

产  权

曹志勇光伏发电计量点

用户侧

光伏发电电量计量点

三相智能电能表

1.0

1

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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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1.电价

双方根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抄表

抄表周期为一个月,抄表例日为25日;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乙方。

抄表方式:采用人工/电能信息采集装置方式抄录。

采用电能信息采集装置抄表的,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为准。

3.电费

(1)乙方的用网电费包括:

1)电度电费

按乙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乙方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2)乙方的上网电费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4.电费支付及结算

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按照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购、售电费。

第七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2.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乙方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

3.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

(2)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

4.抄表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表内留存的信息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5.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甲方义务

第八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  电量收购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乙方的上网电量,并按约定支付上网电费。

2.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应限制购买乙方上网电量。

第十条  连续供电

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连续向乙方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乙方逾期未交电费,经甲方催交仍未交付的。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乙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乙方实施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乙方中止供电时,甲方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乙方,对乙方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乙方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乙方实施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乙方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越界操作

甲方不得擅自操作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甲方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甲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时告知乙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1.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

1.为乙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2.免费为乙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乙方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乙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  乙方义务

第十七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乙方供到甲方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交付电费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十九条  保安措施

乙方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条  发用电设施合格

乙方保证发用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发用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1.乙方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乙方应对发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甲方安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与电能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电能质量共担

1.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乙方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乙方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乙方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乙方拟对发用电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发用电设施运行异常。

5.乙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6.乙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配合事项

1.乙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甲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乙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甲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3.甲方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乙方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4.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妥善保护,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禁止行为

1.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第二十六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发电需要而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甲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乙方提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越界操作

乙方不得擅自操作甲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发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甲方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甲方的用电计量装置。

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6.在甲方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7.绕越甲方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8.伪造或者开启甲方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9.损坏甲方用电计量装置。

10.使甲方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第二十九条  减少损失

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乙方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当事人名称变更。

2.改变供电方式、并网方式。

3.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并网点、计量点。

4.增加或减少发用电容量。

5.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6.乙方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7.产权分界点调整。

8.违约责任的调整。

9.由于发、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10.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四)。

第三十二条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合同终止

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1.乙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2.甲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

第三十四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三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1.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合同效力因解除协议生效而终止。

2.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3.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2.甲方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乙方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乙方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五倍。

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乙方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4.甲方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3款的原则给予赔偿。

5.甲方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造成乙方损失的,退还乙方多承担的用网电费或增补乙方少收取的上网电费。

6.甲方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造成乙方损失的,应退还乙方有关费用。

7.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甲方履行了必经程序。

(2)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乙方用电需要的。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或者对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

(5)因乙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

第三十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2.乙方电能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上网或网供电力。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甲方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其中,少供电量为停电时间上月份每小时平均供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电时间计算。

4.因乙方过错给甲方或者其他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款责任不因本条第四款责任而免除。

5.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

(2)乙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差额电费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差额电费按实际违约使用日期计算;违约使用起讫日难以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

(3)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违约金。

(4)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的,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违约金;启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设备,还应按本条第5款第(2)项支付违约金。

(5)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甲方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

(6)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计付违约金。

(7)擅自在甲方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已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按补交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金。少计电量时间无法查明时,按180天计算。日使用时间按小时计算,其中,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

6.乙方的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7.乙方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退还多收取的上网电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发用电时间

乙方受电装置已验收合格,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且本合同和有关协议均已签订后,甲方应即依本合同向乙方供电。

乙方发电设施已验收合格,且本合同和有关协议均已签订后,甲方应即依本合同同意乙方并网。

第三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

合同一方提出异议的,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15天前提出,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发用电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续签的书面合同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双方对发用电事宜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调度通讯

1.甲、乙双方关于并网调度运行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合同及相应附件执行,根据装机容量的约定适用附件中相应的并网调度运行条款。

第四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2.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十二条  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但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第四十三条  文本和附件

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2.双方按发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附件一:术语定义。

(2)附件二:甲乙双方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附件三:电费结算协议。

(4)附件四: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5)附件五:并网调度运行约定事项。

第四十四条  提示和说明

1.乙方为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工矿企业,以及其他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选择“重要负荷”、“连续性负荷”的,应当选择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有效的非电保安措施,以保证供用电安全。

2.本合同中特别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双方均已认真阅读。鉴于发用电合同的专业性,甲方亦就合同条款作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

3.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四十五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beepress10-1546330847
附件一

术语定义

1.用电容量:指乙方申请、并经甲方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

2.受电点:即乙方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为接受供电网供给的电力,并能对电力进行有效变换、分配和控制的电气设备,如低压用户的一次变电站(所)或变压器台、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配电屏等,都可称为乙方的受电装置。

3.保安负荷:指重要电力用户用电设备中需要保证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具有特殊的用电时间、使用场合、目的和允许停电的时间等构成的重要电力负荷。

4.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5.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低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低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6.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7.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8.冷备用:需经甲方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

9.热备用:不需经甲方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

10.谐波源负荷:指乙方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11.冲击负荷:指乙方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12.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3.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的。

14.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电能表自身倍率的乘积。

15.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

16.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17.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8.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19.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

20.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甲方采取的避险措施。

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2.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23.受电设施:乙方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

24.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

25.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

26.基本电价:指按用户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电费的电价。

27.电度电价:指按用户用电量计算电费的电价。

28.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

29.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30.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31.上网电量:指乙方在计量关口点输送给甲方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32.上网电价:指甲方购买乙方电量所执行的电价。

33.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电费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电费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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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甲乙双方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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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电费结算协议

甲方: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双方就电费结算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支付上网电费。

二、电费由通过如下方式支付:

1.银行直接支付。

2.其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3.双方约定:(用网电费、上网电费结算时间及方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分步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及上网电量的结算。

用网电费乙方每月30日前向甲方交付。

缴费方式:乙方到甲方的供电营业场所或电费代收点交付,缴费方式若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配合。

三、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包括未能按时交纳分次划拨电费),甲方按规定向乙方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

四、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双方对电能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发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五、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支付电费迟延,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如由于一方原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支付电费迟延,对方不承担有关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到期,可重新签订本协议,但在未重新签订前,本协议有效。

七、本协议作为发用电合同的附件。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效力均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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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约

变更后约

甲方确

乙方确

1

 

(签)章

__年__月__日

 

(签)章

__年__月__日

2

 

(签)章

__年__月__日

 

(签)章

__年__月__日

3

 

(签)章

__年__月__日

 

(签)章

__年__月__日

4

 

(签)章

__年__月__日

 

(签)章

__年__月__日

5

 

(签)章

__年__月__日

 

(签)章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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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并网调度运行约定事项

并网调度运行约定事项

1. 并网运行义务

1.1 甲方的义务包括:

1.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公共电网的规程、规范,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乙方项目的技术特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乙方项目进行统一调度。

1.1.2 负责所属公共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乙方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1.1.3 支持、配合乙方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涉及公共电网运行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2 乙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的义务包括:

1.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公共电网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同意并遵守甲方的统一调度,合理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2.2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公共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开展涉及公共电网运行的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

2. 并网调度运行

2.1 并网条件

乙方新建、扩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入甲方电网或用电客户电网运行前,以下条件应得到满足:

(1)一、二次设备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要求整定,二次安全防护措施已按要求实施。

(2)乙方已按要求向甲方提交了本次并网设备的技术信息(基本概况、技术参数、认证或检测文件、验收情况等)和设备调试方案、计划等材料,内容准确、详实。

2.2 并网运行

2.2.1 乙方新建、扩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调试起,即被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遵守统一调度。

2.2.2 乙方应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涉及公共电网运行的设备运行信息。

2.2.3 乙方对并网运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应报甲方备案,涉及公共电网运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2.3 涉网二次设备

2.3.1 乙方涉及公共电网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与公共电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合整定。

2.3.2 乙方项目应具备快速监测电网孤岛情况发生且在发生后立即停止发电、与电网断开电气联系的能力。

2.4 事故或异常处理

2.4.1 在乙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能威胁公共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甲方可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公共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及恢复公共电网、设备安全运行。

2.4.2 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生事故并影响到公共电网和电力用户安全,待事故处理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3.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宜继续履行的。

(2)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文件等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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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坎德拉学院):国家电网户用光伏购售电合同,你认真看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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