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规范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保障建筑整 体的协调、美观,保障光伏系统的经济、可靠,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相关单位编制 本导则。
1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应用,保障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太阳能光伏 系统与建筑和环境的协调,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 统的设计。
1.0.3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应遵循安全、 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1.0.4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 的原则布置。
1.0.5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应按现场查勘和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进行专项设计。
2.0.2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应满足结构、 消防和电气安全的要求,且应保证既有建筑屋面的防水等级。
2.0.3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应结合用户需 求和电力部门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施工、安装和运行维护等要 求。
2.0.4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宜选用并网光伏系统。
2.0.5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应设置太阳能 光伏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的空间和设施,并协调与既 有建筑的立面效果。
2.0.6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组件可分为普通光伏组件和瓦式光伏组件。
3建筑
3.1总体布局
3.1.1 太阳能光伏组件应布置在建筑最佳日照屋面等区域。
3.1.2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应受周围环境和建构筑 物自身遮挡。
3.1.3 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旁、河网两岸、村庄主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确需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应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并应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光伏组件应采用屋面满铺的形式,光伏组件颜色应选用黑灰色。
3.2建筑设计
3.2.1 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可按既有建筑屋面结构类型分为平屋面安装形式和坡屋面安装形式。
3.2.2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与既有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并应 与建筑主体的外观、形态保持协调美观。
3.2.3 既有民用建筑为坡屋面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模数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2 非黑灰色系列的既有民用建筑坡屋面,确需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鼓励采用与屋面颜色相近的瓦式光伏组件;采用加装普通光伏组件时,鼓励采用喷涂屋面方式使屋面与普通光伏组件颜色相协调;
3 小型四坡屋面及复杂坡屋面,确需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宜更换与屋面颜色相近的瓦式光伏组件;
4木檩条坡屋面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并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3.2.4 既有民用建筑为平屋面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光伏组件宜按最佳获得日照的倾角进行布置;
2 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影响感观的凸出部位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建筑构件不 得影响太阳能光伏组件的日照。
3.2.5 既有民用建筑已安装太阳能光热设施的,如确需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民用建筑为坡屋面时,宜拆除原坡屋面太阳能光热设施,以空气源热泵热水设施替代,并处理好其室外机安放位置;
2 既有民用建筑有平屋面部分时,太阳能光热设施应放置于平屋面,并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太阳能光热设施进行适当围挡;
3.2.6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应设置防止光伏组件损坏、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3.2.7 当既有民用建筑屋面为油毡瓦屋面等非阻燃材料时, 不应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4结构
4.0.1 既有民用建筑(主要指木结构房屋)加装光伏系统设施前,应对既有房屋、场地及环境条件进行现场查勘,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性并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严重性程度进行分类,评估方案可行性;必要时应根据安全性评估结果、使用要求和后期设计使用年限进行可靠性鉴定。结构安全检查与分类要点应 按现行《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与加固技术指南》执行,可靠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执行。
4.0.2 应根据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现状、建筑和工艺要求, 确定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结构设计方案。
4.0.3 在既有建筑上加装光伏系统,应对既有建筑物的结构 设计、结构材料、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4.0.4 光伏系统的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检修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0.5 加装光伏系统支架与原结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光伏系统的连接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置锚栓连接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的相关规定。后置锚栓对原建筑防水层造成损伤时,应修补并满足原设计防水要求。
4.0.6 既有建筑物加装光伏系统时,为美化建筑效果增设的附加建筑非结构构件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
4.0.7 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施工阶段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电气
5.0.1 太阳能光伏组件类型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屋面 结构型式、光照条件、电网条件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
5.0.2 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应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 接地电阻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5.0.3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 触电警示标识。
5.0.4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计量装置。
5.0.5 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 标识和“警告”、“双电源”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5.0.6 既有农村住宅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每户最小装机容量宜大于 3kW,且不应小于 2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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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坎德拉学院):浙江省民用光伏设计导则